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條例宣傳貫徹動員大會獲悉,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業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業主、國有或集體所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承擔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安全隱患排除、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條例規定,建築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按約定,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荃灣迷你倉出租

  條例規定,房屋使用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禁止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禁止降低底層室內標高;禁止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禁止開挖、擴建地下室;禁止在屋面違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施工單位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在房屋本體進行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施工及房屋維修、養護、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區域公示,並采取專項防護過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使用安全荃灣迷你倉出租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發現房屋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並向全體業主通報。房屋出現險情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及時向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加強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超高層建築,建設單位應留有監測儀器和線路位置,設置建築結構性能監測系統。在大型公共建築和超高層建築中舉行集會或因人流密集,可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啟動監測系統進行實時監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有權向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舉報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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