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業是一項善舉濟世的崇高事業,我們身邊的那些捐贈、幫扶和關懷,無不令人感到溫暖。不過這項事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政策法規不健全、募捐市場不規范等,更有甚者,社會上還存在一些打著慈善旗號謀利的個人或組織,慈善事業的公信力也有待提高。
4日,雲南省政府發佈瞭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瞭促進慈善事業的總體要求、主要措施、保障監督機制等。提出瞭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並在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信息等意見。
【亮點1】依托便民服務設施發展慈善超市
意見提出,雲南將探索建立慈善社區、慈善集市、慈善超市、慈善醫院、慈善藥店、慈善學校等各類基層慈善實體,促進慈善組織專業化、規范化發展。依托社區社會組織、郵政、物業管理公司等的便民服務設施創新發展慈善超市,逐步探索在社區、學校等場所規范設立社會捐助點,並發揮網絡捐贈技術優勢,方便群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等拓展慈善募捐渠道,同時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和制度。
鼓勵企業將慈善事業納入企業發展規劃,並結合企業資源和專業特長,制定慈善事業發展計劃和實施方案,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
【亮點2】公共場所提供場地應減免費用
在加大社會支持力度方面,意見不僅提出鼓勵會展中心、體育場館、公園、商場、廣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地、用水、用電等便利和減免有關費用外,還要求落實財稅扶持政策,即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據稅法規定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國內的社會團體、國傢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捐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據稅法規定扣除。同時,對各類慈善組織公益性建設項目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慈善組織提供的公益性社會服務收入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亮點3】慈善組織應向捐贈者開具票據
意見要求,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時,應制定出具體募捐方案。方案應包括募捐活動的目的、時間、地點、接受捐贈的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擬提取的工作經費比例等內容。若慈善組織跨行政區域開展募捐活動,還應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可以在本單位等特定范圍內為幫助特定對象開展互助性募捐活動。慈善組織要按規定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也應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
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於有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特別是,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
【亮點4】救助和慈善信息需向審計開放
意見提出,要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以及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同時搭建政府部門、慈善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合作平臺,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為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需要向審計等有關部門開放。
此外,各地還應推進集工作展示交流、信息數據統計、政策法規發佈、資源需求對接、項目活動公告、業務指導監管等功能為一體的慈善信息平臺建設,引導慈善主體入駐慈善信息平臺,及時發佈有關慈善信息。
【亮點5】鼓勵高校開設與慈善有關課程
慈善不能僅靠大款,可持續的慈善要依靠大眾,如何培育良好的慈善氛圍?對此,意見提出,各級政府應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應予以表彰。完善公眾慈善志願者登記、培訓、時間積累和表彰、志願者星級評定等制度,並改進志願服務查詢和證明提供方式,逐步實現志願服務在線記錄和網上查詢。
意見還鼓勵雲南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技工院校設置和慈善有關的學科專業,開設和慈善有關的課程。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積極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支持各地面向慈善組織開發各類公益性崗位和社工崗位。
【亮點6】暢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渠道
針對完善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意見提出瞭一系列硬性措施。
行政監管方面,意見要求民政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有關監管信息,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註銷、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等。民政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有關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慈善行業組織和民政等監管部門還須采取設立監督電話、開設網站投訴專欄等方式,暢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渠道。
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
發展要求
到2020年,雲南慈善事業法規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慈善行為規范有序,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公開內容
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負責人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對於涉及國傢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開時限
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
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指定的網站進行信息發佈;應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有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都市時報記者 許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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