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新《消法》擁有眾多新意和亮點,下面就為您解讀。

  亮點一:消費者網購享有七日“後悔權”

  新《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近年來,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遠程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傢的信息極不對稱,因為商傢可能隱瞞瞭商品的負面信息,但由於無法直接接觸商品,消費者可能被蒙在鼓裡而遭受損失。新《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瞭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亮點二: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新《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迷你倉,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幹擾。誰都知道是商傢“出賣”瞭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修改後的《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亮點三: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自己所購商品存在瑕疵,必須拿出證據,否則維權非常困難。新《消法》則減輕瞭消費者舉證的負擔,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消費者維權更加便捷。

  亮點四:消費欺詐“退一賠三”,保底金額500元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裡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損害損失、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可以看到,新法大大加大瞭對消費者保護力度,如果經營者商品、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荃灣迷你倉,將受到更大賠償懲罰。這一規定極大地調動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性,進一步增加瞭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促使經營者加強自律,誠信守法經營。

  亮點五: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消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對於消費糾紛數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多的消費者衡量維權成本後,出於各種原因不願意維權。在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常陷入尷尬境地。修改後的《消法》明確瞭消協的訴訟主體地位,對於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亮點六:違法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

  新《消法》第45條增加瞭兩款,內容為:“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制作、發佈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該規定對於影響我們生活質量最深的虛假廣告及明星代言來說,意義非凡。其大大強化瞭商傢制作廣告、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及明星選擇代言產品的謹慎度,對於遏制虛假廣告、問題產品具有顯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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