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日從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獲悉,為有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公路、橋梁等道路基礎設施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區交通運輸廳、區公安廳聯合制定瞭《關於進一步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告》,自11月6日起施行。

貨運車輛裝載應當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發關於在全國開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確定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執行,嚴禁超限運輸。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貨車嚴禁超載

據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一直以來,全區各地交通運輸局都在開展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進行治理。

從今年7月份開始,我區交通、公安兩部門就開始協商、制定聯合開展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進行治理處罰的統一認定標準,並於11月份聯合制定瞭《關於進一步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告》。

通告明確規定: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20噸;三軸車輛迷你倉,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30噸;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40噸;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50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55噸。未列入國傢規定車輛生產目錄的懸浮軸車輛,或經檢測懸浮軸不具備落地承載行駛能力的車輛,在超限超載檢測時,其懸浮軸一律不計入總軸數。懸浮軸屬於私自加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責令其當場拆除懸浮軸。

“在該通告中還有一條規定是以前其他法律法規中所沒有的,那就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貨運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進行裝載,嚴禁超載。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超限貨運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在以往的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一旦發現超限運輸車輛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證》,一般處理的結果就是采取罰款等措施,貨運車輛還是可以通過的,但新規定出臺後,對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超限貨運車輛做出瞭明確規定,在執法過程中,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超限貨運車輛一旦被查,必須原路返回,嚴禁進入我區境內。

交通、公安部門不得重復處罰

據瞭解,在該通告中還有一條規定也是以前法律法規條例中所沒有的:在同一檢測站點內,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處罰,隻能由一個部門執行;對同一貨運車輛的同一超限超載行為,已被交通、公安部門中任何一個部門處罰,並出具處罰決定書和與當前貨運總重一致的卸貨記錄單的迷你倉,不得重復處罰。而且交通、公安兩個部門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實施處罰,一律按照一般程序執行。

執法部門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國傢發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執法。自西藏自治區交通廳11月6日發佈通告之日起,交通、公安兩部門會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特別是在進入西藏的各省際交通治超檢測站和公安交通檢查站嚴格實行聯合執法的長效工作機制,從源頭上嚴格管控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西藏。

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認定,卸載和處罰工作由交通、公安執法人員共同組織實施,其中,公安交警部門主要負責指揮引導車輛到檢測站點,維持檢測站點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運輸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檢測站點維護和管理、檢測稱重、卸載等工作。

如果在聯合執法過程中,有人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道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應當主動接受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嚴禁聚集鬧事、逃檢沖關。”據上述負責人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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