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工程項目獲取巨利

在擔任省水利廳廳長期間,黃柏青以利為繩編製出相互交織的「腐敗關係圈」,政商勾結,上下串通,暗箱操作,買官賣官等呈現網狀牽連。

2006年,初來乍到的黃柏青不僅沒有大力整飭省水利廳內「互相勾結、各取所需」的「潛規則」,反而更進一步將其發展為「明規則」,「利益分割」成為系統內的公開秘密,一個重大工程往往如「分豬肉」般在多個關係人間分配。

黃柏青在省水利廳系統內部經營者自己的利益圈子,將工程項目、采砂等「香餑餑」作為圈內人獲取利益的「自留地」,在工程建設中互相照顧、支持,默許圈內人資質不高的關係戶參與其中,進行所謂的「利益分割」,將紀律規矩、制度條文束之高閣,置之不顧。

與他的前同事、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呂英明一樣,黃柏青也難以抵禦非法采砂領域的利益誘惑,為采砂老闆充當「保護傘 荃灣迷你倉,成為非法采砂背後黑色利益鏈條上的螞蚱,致使非法采砂「禁而不絕」,河道生態與河道安全不堪重負,資源幾近枯竭。黃柏青坦言,他所染指的東江非法采砂行為之所以持續時間長,超采超量嚴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金錢開路,用它提取的利潤點數打點關係。

2009年至2011年期間,黃柏青為廣東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顧某獲取西江筍圍標段采砂經營權及辦理該標段河道采砂證延期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感謝黃的關照,顧某多次送給黃柏青錢款及禮品數百萬元。2010年,在黃柏青知情的情況下,顧某將該公司30%股份送給黃柏青的兒子黃某。

黃柏青的背後藏有一套「弄權術」,他將手中權力變為「提款機」、「利益傳送帶」,違紀違法問題涉及工程建設、土地拍賣、河砂開採、資金分配、人事安排等多個領域。

在惠州任職期間,黃柏青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市、縣兩級領導幹部,為廣州、深圳、惠州等部分老闆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擔任水利廳長後,黃柏青通過為深圳市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某事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在獲取水利建設工程、電站特許經營權、河道采砂經營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斂財近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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