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經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被告人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該案由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以被告人王軍涉嫌受賄罪偵查終結,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青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青島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辦案人認真查閱了全部卷宗,並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補充、完善。經青島市檢察院審查認定,被告人王軍於1999年至2012年間,利用先後擔任昌邑市法院院長,濰坊中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執行局局長、副院長、正處級審判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案件審理、執行等過程 荃灣迷你倉,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收受31個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75萬餘元。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軍主動退繳贓款754 522.98元。
由於該案涉案犯罪次數較多,公訴人針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逐筆審查論證,並制定了詳實的出庭預案。在歷時一天的庭審中,針對被告人王軍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充分運用相關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其犯罪事實。最終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和出庭公訴意見,全部予以採納。被告人王軍也當庭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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